上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介,上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拳头产品

审查10 审查人员1、审批条件符合《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业务予以批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权限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按照规定受理或者驳回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法定条件。作出决定,并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不符合《上海市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的不予批准的,不予批准。答:符合《国家公告》(2022年第94号公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件:专业从事医疗器械运输、仓储服务企业质量管理》(以下简称(如94号公告)。原始文件必须扫描并以pdf 格式上传。其他材料应以Office格式上传。所有上传的文件必须清晰准确,并使用法人一通在线签名盖章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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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并有权要求我局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申请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有权举证、答辩、质证,有权查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本指引适用于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经营企业(简称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许可申请和办理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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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层大厅)审批条件符合《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允许开放。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邮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1号楼;邮政编码:2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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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仓储服务)申请表》申请人须自行准备原件1纸质或必要的电子版查看详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地下大厅在线咨询、在线领取、在线预审、在线受理、在线处理、在线处理结果信息反馈。

申请人有权请求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我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在延长的期限内做出决定。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窗口咨询: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层1-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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